國立清華大學華文文學研究所補助師生國外旅費要點
107年5月23日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107年9月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華文文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所專任教師和學生出國進行學術活動,特訂定補助師生國外旅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發表學術論文或擔任專題演講者。
(二)出國移地研究者。
(三)本所主辦國外參訪交流活動者。
(四)國外實習者。
三、補助原則
(一)宜先向科技部、本校研發處或其他單位申請補助(參與中國港澳地區主辦之會議者不在此限)。
(二)經費補助老師以經濟艙來回機票費之20%,學生以經濟艙來回機票費之40%,歐美紐澳地區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亞洲地區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
(三)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且核銷時先交成果報告,已拿公費補助者,不再補助,經費不足時,以第一次申請學生優先。
(四)以上各項補助,視本所經費酌量行之,每年限定金額上限,經費補助至所上經費用罄為止。
四、申請方式
(一)原則上於出國日期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應備妥下列文件:
1.申請書(如附錄一至三)
2.除申請書外,其餘申請文件請以A4格式自行撰寫、並依文件順序排列送件申請。
3.受補助者須於回國後15個工作天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如附錄四)電子檔予所辦存查。老師出國報告上傳校務資訊系統中出國報告繳交系統。
五、審核方式:由所長及二位所務老師三人組成小組審核之,審查結果於提出申請後三週內公布。若所務老師提出申請時,則由所長逕行邀請所上另一位老師擔任。
六、當所上經費充裕或申請補助時間急迫時之個案得由審查會議決議補助額度。
七、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