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華文文學研究所教師進修及休假研究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華文文學研究所教師進修及休假研究辦法

109年10月22日109學年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 本所教師於學期授課期間之進修(含訪問研究、講學,以下同)、休假研究,除法令或學校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教師在本所任教六學期(年)以上,中途未曾進修、休假研究者得申請進修一學期(年)。

第三條 教師在本所擔任教授滿七學期(年)以上,中途未曾依本辦法進修、休假研究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二)學期。休假研究二學期者,須在二個學年度內休畢。

第四條 本所進修、休假研究之上、下學期平均人數以不超過本所佔缺教師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同一學期進修、休假研究、請假、借調之教師人數,以本所佔缺教師人數四分之一為限。

第五條 申請進修或休假研究者,須於每年四月或十月底前提出申請。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依下列原則及其他特殊因素經討論後排定申請人優先次序:

一、自前次進修或休假研究後至申請日時連續教學學期數最多者最為優先。

二、若前項中條件相同,以在本所任教總學期數較多者為優先。

第六條 每次申請截止後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在本辦法第四條之名額限度內,決議本所當年進修及休假研究人數總名額,以及上、下學期名額之分配。

第七條 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教學、研究、服務資料及進修計畫審查,通過後報請院長及校長核定。

第八條 因特殊需要(含科技部或國內外著名基金會贊助)申請進修之績優教師,其任教年資及進修期限不受本辦法第二條之限制,但須依各級教師評審會評審同意。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